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9月1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76.00 万股
授予价格:2.14 元/股
授予人数:43 人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9月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 名激励对象授予47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2026 年8月25 日至2026 年9月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9 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43)。
3、2026 年9月11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 年9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45)。
4、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6 年9 月11 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4 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1 日
2、授予数量:476.00 万股
3、授予人数:43 人
4、授予价格:2.1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43 人,授予数量476.00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马思甜 | 董事 | 40.00 | 8.40% | 0.05% |
| 2 | 戴茂余 | 董事 | 40.00 | 8.40% | 0.05% |
| 3 | 刘方明 | 董事 | 40.00 | 8.40% | 0.05% |
| 4 | 赵书钦 | 董事 | 40.00 | 8.40% | 0.05% |
| 5 | 王海霖 | 董事 | 10.00 | 2.10% | 0.01% |
| 6 | 方孝生 | 总经理 | 47.00 | 9.87% | 0.06% |
| 7 | 林建华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40.00 | 8.40% | 0.05% |
| 二、骨干(研发、营销、管理)人员 | |||||
| 骨干(研发、营销、管理)人员(36人) | 219.00 | 46.01% | 0.29% | ||
| 合计(43人) | 476.00 | 100.00% | 0.63% |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全部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其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管理办法》失去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即将前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4 人调整为43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476.00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1 名激励对象已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6 年9 月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4 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 年9月11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 476.00 | 1,104.32 | 253.07 | 659.52 | 191.72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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