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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26)第 li005 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09:15-15:00。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129,386,2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7%,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317 人,代表股份19,223,8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3%,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25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48,610,1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董事会邀请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依法通过了所有议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甄青锋

露青锋

承办人:封冠洪

承办人:杨茗杰

杨茗水

2026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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