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 2026-06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谷和”) |
| 本次担保金额 | 人民币5,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人民币10,9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240,695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4.93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9月11 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自 2026年9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8月 10 日止内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以及已签署的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于 2025 年6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022225001111)(详见公司2025 年6月2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33))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900 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 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6 年3月30 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6 年4月20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鑫科材料持股100%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锡源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34399217J | ||
| 成立时间 | 2001年12月31日 | ||
| 注册地 | 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33-3号 | ||
| 注册资本 | 44,403.85万元整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开发生产铜合金复合材料、新型铜合金材料、铜合金复合材料及其他有色合金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66,892.11 | 65,631.28 | |
| 负债总额 | 19,200.78 | 18,894.44 | |
| 资产净额 | 47,691.33 | 46,736.84 | |
| 营业收入 | 33,013.71 | 68,554.33 | |
| 净利润 | 954.49 | 1,764.67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债务人名称: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5,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谷和,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 300,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提供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0,69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4.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