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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泰律意字第 59271 号

致: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里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潇、赵展鹏(下称“本所律师”)对万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核查验证万里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列席见证了万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万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9月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布了《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万里公司披露的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2026年9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A座房天下大厦3层董办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及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万里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A座房天下大厦3层董办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莫天全主持,董事会秘书荆浩代为宣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股东会会议登记办法等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含线上方式出席)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兵、陈之同,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91,0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26% 。该3名股东系在2026年9月1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万里公司股东。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审查,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真实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名。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262,719股。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外,现场或网络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万里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万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布了《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审议事项。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会议审议事项与万里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完全一致,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或者新的会议审议事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日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8,149,918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8%;反对89,301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9%;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9,650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5%以下股东股份总数的 76.6191%;反对 89,301 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5% 以下股东股份总数的 18.5098%;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5% 以下股东股份总数的 4.8711%。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万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泰和泰

图1

经办律师:刘菁

(507)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图2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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