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达到提前15日通知的法定条件。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北官渡路 82 号建研院旺山总部三楼太仓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小翔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7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决议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共 1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776,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5.9028%。股东均持有持股证明。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登记参会的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各一名。出席会议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进行了计票、监票。由许业峰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372,6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1%;反对 396,7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0%;弃权 7,4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一份,公司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以及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承办律师: 计慧萍
承办律师:华文菁 华文菁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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