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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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91-5 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 4月 30日至 2025年 5月 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年5月15日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7)。
3、2025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2)。
5、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6、2026年 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7、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6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6年中期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半年度;且该事项将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一并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若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回购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7.88-0.07=7.81 元/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81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21,836.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和光蓝
孔晓燕
经
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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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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