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
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7 人调整至155 人
授予期权数量由308.20 万份股票期权调整为307.30 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7 月1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6 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6月5 日至2026 年6月 14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首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6月1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6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6 年 7月6日,公司公告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和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会授权,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7 人调整为155 人,授予数量由308.20 万份调整为307.30 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杨林燕 | 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0.00 | 3.25% | 0.08% |
| 2 | 李仙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 | 1.63% | 0.04% |
| 3 | 黄强 | 副总经理 | 15.00 | 4.88% | 0.13% |
| 4 | 罗逸 | 副总经理 | 5.00 | 1.63% | 0.04% |
| 5 | 陈纪红 | 财务总监 | 5.00 | 1.63% | 0.04% |
| 核心骨干员工(150人) | 267.30 | 86.98% | 2.24% | ||
| 合计 | 307.30 | 100.00% | 2.58% | ||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 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应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7 人调整至155 人,授予数量由308.20 万份调整为307.30 万份。
我们认为,公司对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首次授予和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首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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