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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方達律師事務所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 楼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邮政编码:200041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或“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时00 分在宁波市宁海县金龙路 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5月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01,006,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5.332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01,86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750%。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天普股份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天普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770,5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49%;反对票为 95,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34%;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0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05%;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2,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12,3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60%;反对票为43,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1,4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7922%;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56%;弃权票为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72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 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770,5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49%;反对票为 95,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34%;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943%;反对票为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833%;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6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5420%;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56%;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6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5420%;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56%;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2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91,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4%;反对票为3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669%;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0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440,3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08%;反对票为425,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176%;弃权票为 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1,822,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6%;反对票为 43,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28%;弃权票为 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诺

季 诺

经办律师:于博家

于博豪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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