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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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召开中船派瑞特气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6 月 1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河北省邯郸市世纪大街 6 号派瑞科技产业园 103 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宫志刚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602,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8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 《关于提请审议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普通股 | 410,448,562 | 99.9625 | 111,833 | 0.0272 | 42,008 | 0.0103 |
其中,持股 5% 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44,232,639 | 99.6534 | 111,833 | 0.2519 | 42,008 | 0.0947 |
2. 《关于提请审议制定<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普通股 | 410,441,661 | 99.9608 | 114,695 | 0.0279 | 46,047 | 0.0113 |
3.《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普通股 | 410,430,457 | 99.9581 | 118,783 | 0.0289 | 53,163 | 0.0130 |
上述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 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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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秦超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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