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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精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图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518048)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22、23/F,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Centre, Fu Hua 3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P.R.China 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7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 日(星期一)14:30 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建优路8号精密智造大厦2栋厂房4楼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314,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35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4,666,760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16,340 股同意,27,340 股反对,1,82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2,580股同意,27,340 股反对,1,82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77.8655%。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21,100 股同意,22,580 股反对,1,82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7,340股同意,22,580 股反对,1,82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81.47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6,421,100 股同意,22,580 股反对,1,82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7,340股同意,22,580 股反对,1,82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81.47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宋征

经办律师:

王霏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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