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尚未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业绩承诺补偿股份71,328,842 股(对应发行价22.76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
4、根据仲裁结果,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合计42,797,306 股,由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298,067,100 股减少至 255,269,794 股。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预计将对公司2026 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减少2026 年度净利润6.2亿元左右。其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预期影响金额为 6.2 亿元左右,对公司年度经常性损益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78.33%股权事项中十四名交易对方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争议事项,公司之前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相关仲裁事项已被仲裁委受理,且庭审阶段已经结束,涉案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71,328,842 股(对应发行价22.76 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公司已对上述64,750,039 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申请司法保全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8 月 30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5 年 7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2026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变更仲裁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仲裁进展暨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00 号),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十四名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002819.SZ)对应补偿股份,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2022 年度及2023 年度补偿股份合计42,797,306 股,十四名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返还该等股份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款合计人民币7,248,210.24 元。
具体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24,210,14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051,168.60 元;
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568,037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98,238.80 元;
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686,809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118,779.75 元;
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258,199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4,653.97 元;
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663,116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60,570.68 元;
第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108,44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18,754.52 元;
第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3,841,902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664,435.08 元;
第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560,688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442,856.41 元;
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49,52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981.25 元;
第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96,27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109.97 元;
第十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23,111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54,867.51 元;
第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13,133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1,687.82 元;
第十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320,251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28,329.84 元;
第十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397,678 股,返还累积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68,776.04 元。
(二)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补偿股份总数之比例,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公证费人民币 4,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3,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65,267.96 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 被申请人 | 补偿股份 | 占比 | 律师费 | 公证费 | 保全申请费 | 保全保险费 | 合计维权费 |
| 一 | 24,210,143 | 56.57% | 509,130.00 | 2,382.73 | 1,697.10 | 150,062.08 | 663,271.91 |
| 二 | 568,037 | 1.33% | 11,970.00 | 56.02 | 39.90 | 3,528.06 | 15,593.98 |
| 三 | 686,809 | 1.60% | 14,400.00 | 67.39 | 48.00 | 4,244.29 | 18,759.68 |
| 四 | 258,199 | 0.60% | 5,400.00 | 25.27 | 18.00 | 1,591.61 | 7,034.88 |
| 五 | 2,663,116 | 6.22% | 55,980.00 | 261.99 | 186.60 | 16,499.67 | 72,928.26 |
| 六 | 108,443 | 0.25% | 2,250.00 | 10.53 | 7.50 | 663.17 | 2,931.20 |
| 七 | 3,841,902 | 8.98% | 80,820.00 | 378.24 | 269.40 | 23,821.06 | 105,288.70 |
| 八 | 2,560,688 | 5.98% | 53,820.00 | 251.88 | 179.40 | 15,863.02 | 70,114.30 |
| 九 | 1,549,523 | 3.62% | 32,580.00 | 152.47 | 108.60 | 9,602.70 | 42,443.77 |
| 十 | 1,596,273 | 3.73% | 33,570.00 | 157.11 | 111.90 | 9,894.49 | 43,733.50 |
| 十一 | 1,523,111 | 3.56% | 32,040.00 | 149.95 | 106.80 | 9,443.54 | 41,740.29 |
| 十二 | 1,513,133 | 3.54% | 31,860.00 | 149.10 | 106.20 | 9,390.49 | 41,505.79 |
| 十三 | 1,320,251 | 3.08% | 27,720.00 | 129.73 | 92.40 | 8,170.25 | 36,112.38 |
| 十四 | 397,678 | 0.93% | 8,370.00 | 39.17 | 27.90 | 2,466.99 | 10,904.06 |
| 合计 | 42,797,306 | 100.00% | 900,000.00 | 4,212.00 | 3,000.00 | 265,267.96 | 1,172,479.96 |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9,412,524 元,由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3,765,009.60 元。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补偿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剩余60%,共计人民币5,647,514.40 元。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用,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将各自对应分担的仲裁费人民币5,647,514.40 元迳付申请人(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 被申请人 | 补偿股份 | 占比 | 应承担仲裁费(元) |
| 一 | 24,210,143 | 56.57% | 3,194,798.90 |
| 二 | 568,037 | 1.33% | 75,111.94 |
| 三 | 686,809 | 1.60% | 90,360.23 |
| 四 | 258,199 | 0.60% | 33,885.09 |
| 五 | 2,663,116 | 6.22% | 351,275.40 |
| 六 | 108,443 | 0.25% | 14,118.79 |
| 七 | 3,841,902 | 8.98% | 507,146.79 |
| 八 | 2,560,688 | 5.98% | 337,721.36 |
| 九 | 1,549,523 | 3.62% | 204,440.02 |
| 十 | 1,596,273 | 3.73% | 210,652.29 |
| 十一 | 1,523,111 | 3.56% | 201,051.51 |
| 十二 | 1,513,133 | 3.54% | 199,922.01 |
| 十三 | 1,320,251 | 3.08% | 173,943.44 |
| 十四 | 397,678 | 0.93% | 52,521.88 |
| 合计 | 42,797,306 | 100.00% | 5,647,514.40 |
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面履行上述各项金钱给付、股份交割及协助办理注销手续的全部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第一被申请人: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被申请人: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四被申请人: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七被申请人:刘达、第八被申请人:赵国、第九被申请人:张林林、第十被申请人.王秀贞、第十一被申请人:刘顶全、第十二被申请人:张小亮、第十三被申请人:孙文兵、第十四被申请人:余良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但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预计将对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减少 2026 年度净利润 6.2 亿元左右。其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预期影响金额为 6.2 亿元左右,对公司年度经常性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依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裁决书》,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合计42,797,306 股,由申请人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298,067,100 股减少至 255,269,794 股。公司将采取协商、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途径敦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若应补偿股份注销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相关股份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将随总股本减少而被动增加/减少,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尚未执行,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00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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