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0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9 月 07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9 月07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重庆路303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玉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59,640,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058,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 人,代表股份4,582,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582,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582,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2%。
9、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9,637,367 | 99.9941% | 1,502 | 0.0025% | 2,000 | 0.003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578,717 | 99.9236% | 1,502 | 0.0328% | 2,000 | 0.0436% | 0 | 0% | |||
| 2.00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9,637,467 | 99.9943% | 1,902 | 0.0032% | 1,500 | 0.002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578,817 | 99.9258% | 1,902 | 0.0415% | 1,500 | 0.0327% | 0 | 0% | |||
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志芹、刘昭坤;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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