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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进展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3,107,06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将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确认负债入账,本次判决增加案件受理费857,335 元。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6 年5 月27 日披露了原告长城资管与被告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涉案金额163,107,060.00 元。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2)。

二、进展情况

2026 年9月28 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辽02 民初215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 年5月 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6 年8 月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1,115,000 元,并支付罚息及违约金(计算方法:罚息以本金131,115,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年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 131,1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自2025 年2月28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全部本金年利率的24%);

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被告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处房产[产权证号“三土房(2013)字第09202 号”,坐落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土地面积3598.96 ㎡、建筑面积9139.62 ㎡;产权证号“三土房(2013)字第09046 号”,坐落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土地面积2105.74㎡、建筑面积5347.55 ㎡]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335 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予以强制执行,退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857,3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长城资管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确认负债入账,本次判决增加案件受理费857,335 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6年8月石家庄永兴机械有限公司诉五九集团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5二审中一审判决五九集团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五九集团上诉不适用
22026年9月李著诉本公司劳动争议案,要求确认1997年8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0劳动仲裁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辽 02 民初215 号);

2.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内 0782 民初3439号);

3.李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琼仲通字[2026]第 2101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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