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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芝生物: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芝生物”)拟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清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博华”)股东所持有的清博华 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6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交易的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了查询。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披露《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2026 年 7 月 29 日)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决议公告日止(2026年9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和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公司认为在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新芝生物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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