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 年5 月6日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含)。公司及子公司在前述额度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可由公司或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相互提供对外担保,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4 月 11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2、债务人:杭州星华反光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最高本金余额;(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32,216.09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7.15%和27.62%。以上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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