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中介依据“回款可行”,采信疑似虚假的“假设”,并滥用收益法,涉嫌虚假评估艾特网能,虚高估值出售股权,涉嫌虚增企业利润进十余亿,致使国有资产疑似流失十余亿。 请问:评估中介在采信“回款可行”之前,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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