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目 录
释 义 ... 引 言 ...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第二部分 期间内重大事项.. 9第三部分 签署页 .. .20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 《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
| 发行人、公司、久盛电气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82,系本次发行的主体 |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
| 基准日 | 指 | 2026年6月30日 |
| 最近一期 | 指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
| 期间内 | 指 |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期间之内 |
| 《半年度报告》 | 指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 |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 2026 年 8 月 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8号),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确定的期间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对于发行人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本所同时出具《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予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当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其他本次可转债发行申报文件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和有关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包括发行人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三)本所律师根据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性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672.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向高温高电压井下电加热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8,554.73万元、电线电缆智能工厂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4,117.73 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万元。项目一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320公里高温高电压井下电加热电缆的产能,核心产品为油层降黏加热电缆、注汽井加热电缆和原位转化加热电缆。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加热电缆相关业务的收入 2,229.63 万元、3,056.62 万元及 3,092.17 万元,占比分别为 1.11% 、 1.60% 和1.33% 。项目一预计达产期毛利率远高于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年均新增营业收入 32,802.93 万元,年均新增净利润 5,847.28 万元(企业所得税按 15% 测算);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6 年 12 月到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次IPO“年产 12 00 0 k m 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 60 0 k m 油井加热电缆项目”累计实现效益占承诺效益的比例为 38.00% ,主要系外部经济环境与竞争压力变化导致毛利率与货款回收未达到预期。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及发行人对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及对项目一效益测算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受理凭证; (3)发行人项目一效益测算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风险
发行人于 2023年12月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 年,获得资格后,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 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发行人已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申请已被受理并处于审核过程中,尚未取得最终认定结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对比如下: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发行人情况 | 是否符合条件 |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发行人拥有多项专利权,在产品技术上可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是 |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六)电力系统与设备/3.配电与用电技术"领域 | 是 |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员工人数为359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62人;截至高新复审材料提交之日(即2026年8月26日),发行人员工人数为376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63人,研发技术人员占比均超过10%。 | 是 |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发行人2025年度销售收入为190,443.63万元,大于2 亿元。近三个会计年度(2023年、2024年、2025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491,052.49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15,676.59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19%,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发行人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143,836.69万元,总收入为192,467.64万元,占比为 74.73%,超过60%。 | 是 |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发行人202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根据上表,发行人预计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续期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风险较小。
(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对项目一效益测算的影响
如果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需要按照 2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一按照 15% 和 25% 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效益测算结果对比如下: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15%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应的指标值 | 25%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应的指标值 | 指标变动额 | 指标变动率 |
| 1 | 内部收益率(IRR)税后 | % | 13.65 | 12.46 | -1.19 | -8.68% |
| 2 | 净现值(NPV)税后 | 万元 | 2,505.99 | 697.63 | -1,808.36 | -72.16% |
| 3 | 静态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 | 年 | 9.56 | 10.08 | 0.52 | 5.47% |
| 4 | 动态回收期(含建设期)税后 | 年 | 11.74 | 11.93 | 0.19 | 1.59% |
| 5 | 达产期年均新增净利润 | 万元 | 5,847.28 | 5,284.56 | -562.72 | -9.62% |
| 6 | 达产期年均息税后投资净利率 | % | 31.51 | 28.48 | -3.03 | -9.61% |
经测算,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 15% 上升至 25% ,受此影响,项目一各项效益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税后内部收益率(IRR)由 13.65% 降至 12.46% ,税后净现值(NPV)由 2,505.99 万元降至 697.63 万元,达产期年均新增净利润由 5,847.28 万元降至 5,284.56 万元(降幅 9.62% ),达产期年均息税后投资净利率由 31.51% 降至 28.48% ,同时静态回收期(含建设期)由 9.56 年延长至 10.08 年,动态回收期由 11.74 年延长至 11.93年。
综合来看,尽管税率上升对项目一收益及回报周期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项目一在 25% 所得税率下税后内部收益率仍达 12.46% ,税后净现值仍为正(697.63 万元),项目整体仍具备经济可行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按规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且已被受理,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预计符合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无法续期风险较小。
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无法续期,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 15% 升至 25% ,项目一税后内部收益率由 13.65% 降至 12.46% 、税后净现值由 2,505.99万元降至697.63 万元,但项目一在 25% 税率下税后内部收益率仍为 12.46% 、税后净现值仍为正,项目整体仍具备经济可行性。
二、截至 2025年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11,244,280.95 元。请发行人说明、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向本所报送专项核查报告:发行人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出具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持有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产,未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资产为其客户向发行人以房抵债而取得的部分房产,发行人出租并收取租金;除该等对外出租房产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房地产经营业务。相关内容详见本所另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报告》。
第二部分 期间内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批准以及股东会向董事会作出的授权仍有效;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未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2)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半年度报告》;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3)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中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的具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除须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之外,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半年度报告》;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股东
2026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根据分配方案,以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6,309,174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本 67,892,75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94,201,926 股。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建华的持股情况除因转增资本的股份数变化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发生部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 1 | 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43.28 | 127,318,317 |
| 2 | 张建华 | 7.39 | 21,751,276 |
| 3 | 鲍凤娇 | 1.48 | 4,364,001 |
| 4 | 干梅林 | 1.27 | 3,738,044 |
| 5 | 张水荣 | 0.87 | 2,545,386 |
| 6 | 陆虹 | 0.69 | 2,038,400 |
| 7 | 金兴中 | 0.48 | 1,421,974 |
| 8 | 沈伟民 | 0.42 | 1,233,000 |
| 9 | UBS AG | 0.39 | 1,134,879 |
| 10 | 高盛国际一自有资金 | 0.33 | 973,652 |
(二)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迪科投资将其所持的发行人 8,800,000 股份质押给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事项因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增至 11,440,000 股。
除上述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中所披露的发起人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状况、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 (3)《半年度报告》; (4)《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业务范围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久盛交联持有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续展至 2031 年 8 月 9 日。除此之外,上述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半年度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的网络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期间内上述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动:
干梅林减持发行人 0.14% 的股份,截至基准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1.27% 的股份,通过迪科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5.17% 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 6.44% ,仍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借资金的变动情况如下:
| 拆借日期 | 拆借金额 (万元) | 还款金额 (万元) | 拆借余额 (万元) |
| 2026/1/16 | 250 | : | 2,300 |
| 2026/2/28 | 5 | 2,295 | |
| 2026/3/12 | 600 | - | 2,895 |
| 2026/3/27 | 二 | 5 | 2,890 |
| 2026/3/27 | ? | 1,400 | 1,490 |
| 2026/4/15 | - | 4 | 1,486 |
| 2026/4/21 | - | 6 | 1,480 |
| 2026/5/28 | - | 800 | 68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签署借款框架协议,借款期间内随借随还。发行人向控股股东资金借款系正常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借款按年利率 3% 计付利息,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借款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拆借事项。
除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外,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发行人持有的各类资产权属证书和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专利证明》等文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查询结果;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截至基准日,相关资产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新增知识产权
1、新增境内专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了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的境内专利权。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 3 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1)新增发明专利
(2)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状态 |
| 1 | 发行人 | ZL202510198207.2 | 一种螺旋式内置加热装置 | 2025-02-22 | 专利权维持 |
| 2 | 久盛交联 | ZL202511483682.0 | 一种高耐热聚丙烯绝缘高压电缆及其制备方法 | 2025-10-17 | 专利权维持 |
| 3 | 久盛交联 | ZL202511425155.4 | 一种用于生产缆线空隙导热层的包覆设备及生产方法 | 2025-09-30 | 专利权维持 |
|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状态 |
| 1 | 发行人 | ZL202423236090.2 | 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包加热及冷却用带管路矿物绝缘加热电缆 | 2024-12-27 | 专利权维持 |
| 2 | 发行人 | ZL202422824123.9 | 一种新型井下矿物绝缘潜油泵电缆 | 2024-11-20 | 专利权维持 |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通过自主申请的方式取得上述知识产权,持有上述资产合法、有效。
(二)房屋租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了发行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房产租赁情况,最近一期,因原租赁合同到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新签订以下租赁合同:
| 房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标的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
| 1 | 谢鑫 | 久盛电气 | 康城花园如意苑15-1-403 | 办事处 | 2026/4/26-2027/4/25 |
| 2. | 龙银波 | 久盛电气 | 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778号 | 办事处 | 2026/5/31-2027/5/30 |
| 3. | 刘慧 | 久盛电气 | 天津市北辰区环辰雅苑14-1-501 | 办事处 | 2026/1/1-2028/1/31 |
| 4. | 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久盛电气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80 号1404房 | 办事处 | 2026/1/1-2026/12/31 |
| 5. | 广州鸿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久盛电气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20号1412房 | 员工宿舍 | 2026/1/15-2027/1/14 |
| 6. | 李文婷 | 久盛电气 | 青岛市黄岛区海湾路666号内14 栋1单元1502 | 办事处 | 2026/3/3-2027/3/2 |
| 7. | 梅成明 | 久盛电气 | 杭州上城区金色黎明10 幢-2-601室 | 员工宿舍 | 2024/1/1-2027/12/31 |
| 8. | 芮春旭 | 久盛电气 | 杭州上城区金色黎明11 幢-802室 | 员工宿舍 | 2024/1/1-2027/12/31 |
| 9. | 田胜利 | 久盛电气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萧家村安置楼2112室 | 办事处 | 2026/6/9-2027/6/9 |
| 10. | 袁婷 | 久盛电气 | 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 30号御景半岛花园4-2-502 | 办事处 | 2026/1/1-2027/12/31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境内租赁事项真实、有效,履行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半年度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受限制货币资金为180,838,747.67 元,主要包括保证金等。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一期发行人的资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半年度报告》;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3)发行人提供的融资明细表; (4)发行人的相关银行融资协议;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中披露了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变动情况如下:
1、银行融资协议
截至基准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拆借之外,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银行融资协议(2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1)重大借款合同
| 借款单位 | 贷款单位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到期日 | 合同编号 | 担保方式 |
| 久盛电气 | 工商银行经开区支行 | 2,000.00 | 2025/8/11 | 2026/8/11 | 0120500004-2025 年(开发)字00829号 | 抵押 |
| 2,000.00 | 2025/8/12 | 2026/8/12 | 0120500004-2025 年(开发)字00830号 | 抵押 | ||
| 2,600.00 | 2025/8/21 | 2026/8/21 | 0120500004-2025 年(开发)字00831号 | 抵押 | ||
| 3,000.00 | 2025/8/29 | 2026/8/29 | 0120500004-2025 年(开发)字00832号 | 抵押 | ||
| 2,700.00 | 2026/2/24 | 2027/2/24 | 0120500004-2026年(开发)字00146号 | 抵押 | ||
| 2,000.00 | 2026/6/12 | 2027/6/11 | 0120500004-2026年(开发)字00688号 | 抵押 | ||
| 2,500.00 | 2026/6/12 | 2027/6/11 | 0120500004-2026年(开发)字00687号 | 抵押 | ||
|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 2,450.00 | 2025/8/18 | 2027/8/13 | 湖营2025人借324 | 质押 | |
|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 | 3,000.00 | 2025/9/25 | 2026/9/24 | 20250925DZ000026 | 信用 | |
| 华夏银行湖州分行 | 2,479.00 | 2025/8/7 | 2026/11/7 | HUZ0410120250066 | 信用 | |
| 2,000.00 | 2026/2/2 | 2027/1/30 | HUZ0410120260016 | 信用 | ||
| 3,000.00 | 2026/5/15 | 2027/1/29 | HUZ0410120260047 | 信用 | ||
| 兴业银行湖州分行 | 2,000.00 | 2025/12/18 | 2026/12/17 | 兴银湖营二科流贷12152025号 | 信用 | |
| 广发银行湖州分行 | 2,700.00 | 2026/6/1 | 2027/6/1 | (2025)湖银综授额字第000010号 | 信用 | |
| 浦发银行湖州分行 | 3,800.00 | 2026/1/14 | 2027/1/14 | 52012026280011、52012026280011-1 | 信用 | |
| 吴兴农商行南太湖新区支行 | 2,000.00 | 2025/9/22 | 2026/9/21 | 8851120250017071 | 信用 | |
| 久盛交联 | 建设银行兰溪支行 | 2,131.00 | 2026/5/14 | 2027/5/13 | 676127KJDFT20260005 | 保证 |
| 建设银行兰溪支行 | 3,000.00 | 2026/6/2 | 2028/6/1 | HTZ330676100LDZJ2026N01A | 保证 | |
| 兰溪农商行 | 2,000.00 | 2026/1/20 | 2027/1/7 | 9021120260001027 | 保证、质押 |
(2)重大授信/承兑合同
| 房号 | 借款单位 | 贷款单位 | 合同类型 | 总授信/承兑金额(万元) | 授信/承兑到期日 | 合同编号 |
| 1 | 久盛电气 | 招商银行湖州分行 | 授信协议 | 10,000.00 | 2026/09/04 | 571XY2023030676 |
| 2 | 久盛电气 | 招商银行湖州分行 | 授信协议 | 5,000.00 | 2027/6/11 | 571XY260606T000001 |
| 3 | 久盛电气 |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 授信协议 | 16,000.00 | 2026/07/07 | 湖营 2026授信额度003 |
| 4 | 久盛电气 | 民生银行湖州分行 | 授信协议 | 5,000.00 | 2027/1/29 | 公授信字第ZHHT26000198073号 |
| 5 | 久盛电气 | 广发银行湖州分行 | 授信协议 | 32,000.00 | 2027/6/10 | (2026)湖银综授额字第000009号 |
| 6 | 久盛电气 |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 | 承兑协议 | 2,650.00 | 2026/11/28 | 20260528YCXY000024 |
| 7 | 久盛电气 | 杭州银行湖州分行 | 承兑协议 | 2,400.00 | 2026/7/22 | 246C516202600075 |
| 8 | 久盛电气 | 浙商银行湖州分行 | 承兑协议 | 2,200.00 | 2026/10/23 | (20009100)浙商银承字(2026)第01818号 |
| 9 | 久盛电气 |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 承兑协议 | 2,000.00 | 2026/11/13 | 湖营2026人兑046 |
(3)重大担保合同
| 房 | 债权人 | 担保人 | 担保最高额(万元) | 合同编号 | 担保范围 | 抵/质押物 |
| 1 | 工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 久盛电气 | 13,904.00 | 0120500004-2025年开发(抵)字0191号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不动产权 |
| 2 | 工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 久盛电气 | 13,904.00 | 0120500004-2026年开发(抵)字0008号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不动产权 |
| 3 | 工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 久盛电气 | 6,378.00 | 0120500004-2023年开发(抵)字0110号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不动产权 |
| 4 |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 久盛电气 | 10,960.00 | 湖营2025人质199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商标权 |
| 5 | 吴兴农商行南太湖新区支行 | 久盛电气 | 6,015.00 | 8851320250001905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专利权 |
| 6 | 工商银行兰溪支行 | 久盛电气 | 2,400.00 | 0120800008-2025兰溪(保)字0046号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7 | 建设银行兰溪支行 | 久盛电气 | 5,500.00 | HTC330676100ZGDB2025N00P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8 | 建设银行兰溪支行 | 久盛电气 | 5,500.00 | HTC330676100ZGDB2026N01B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9 | 中信银行金华分行 | 久盛电气 | 3,000.00 | 2025信杭金银最保字第250014号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10 | 中信银行金华分行 | 久盛电气 | 3,000.00 | 2026 信杭金银最保字第261008号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11 | 广发银行金华分行 | 久盛电气 | 3,000.00 | (2024)金银综授额字第000002号-担保01 | 久盛交联相关贷款 | 保证 |
| 序号 | 债权人 | 担保人 | 担保最高额(万元) | 合同编号 | 担保范围 | 抵/质押物 |
| 12 | 浙商银行 | 久盛电气 | 2,500.00 | (20009100)浙商银高质字(2025)第 00711号 |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 应收账款 |
| 13 | 兰溪农商行 | 久盛交联 | 8,000.00 | 9021320260000117 | 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 商标权 |
| 14 | 兰溪农商行 | 久盛交联 | 2,000.00 | 9021320260000341 |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 保证 |
| 15 | 建设银行兰溪支行 | 久盛交联 | 7,038.00 | HTC330676100ZGDB2025N020 |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 不动产权 |
2、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如下重大采购合同:
| 房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类型 | 标的物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有效期 |
| 1 | 浙江久立电气材料有限公司 | 框架合同(延续2025年度合同) | 铜杆、铜丝等 | 框架合同,金额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6/1/1-2026/12/31 |
| 2 | 城兴商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框架合同 | 铜杆等 | 框架合同,金额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6/1/1-2026/12/31 |
3、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如下重大销售合同:
| 客户名称 | 合同主体 | 标的物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有效期/供货期限 |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电线电缆等 | 129,127.46 | 2026/5/29-2027/5/28 |
| 矿物电缆等 | 44,167.47 | 2026/6/3-2027/6/2 | ||
| 中建三局云采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电缆等 | 框架合同,暂定合作金额20,000 | 2026/4-2027/4/30 | |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铁建大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 矿物电缆等 | 框架合同,金额以实际订单为准 | 按实际执行的采购订单为准 |
除上述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大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签订,为合法有效。上述重大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产生任何重大纠纷。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相关项目备案文件;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4)《募集说明书》;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授权、拟使用土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备案程序。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
经办律师: 袁晟
陈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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