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9月 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8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作宏
法定代理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楠、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至六: 姓名或名称:高文杲、张玉新、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马记 法定代理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杲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金作宏与被告高文杲、张玉新、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马记及刘东(已去世)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条件为:“ 1、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2、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三年内不得解除本协议,三年后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2022 年 11 月 1 日,上述 8 人签署《关于一致行动的确认及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张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并保证《一致行动协议》持续有效。公司于 2023年5月25日北交所上市,三年承诺期已于2026年 5月25日届满。
2014年12月 3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无关于终止期限的约定,截至目前,一致行动人各方尚未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解除。现原告就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高文杲、张玉新、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马记于 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与被告高文杲、张玉新、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马记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提示公告及系统报备的更新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仅涉及一致行动人个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纠纷,不涉及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损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诉讼结果,亦无法预计诉讼进程及判决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高文杲,直接持股比例为 27.67%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高文杲、张玉新、金作宏、张利岗、付海杰、张卫国、马记,合计持股比例为 56.96% ,其中,原告金作宏持股比例为 4.68% 。
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冀0191民初5613号。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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