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6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林 |
| 证券简称 | 呈和科技 |
| 证券代码 | 688625.SH |
| 注册资本 | 13,532.77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成立时间 | 2002年1月31日 |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8号),呈和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4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49,334,43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6,038,569.34 元,呈和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3,295,862.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355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于
2023 年 3 月 2 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78 号),呈和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2,442,99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12 元。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 1,994,298 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7,959,917.76 元,扣除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人民币(含税)2,900,000.00 元后的余额人民币 95,059,917.76 元,已由中信证券于2023年6月19日汇入呈和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29,960.75 元,呈和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029,957.0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356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和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洪,树勤洪树勤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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