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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2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罗勇君先生、陈双叶先生均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无单一交易对方或同一控制下交易对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股权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颖策商务咨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亚洲先生,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

5、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6、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7、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9、为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赵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0、《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提示了本次交易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交易风险,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1、公司本次交易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2、2026年9月24日,公司与交易对方赵蝶签署《关于苏州格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同意公司以4,500万元受让赵蝶持有的标的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以及以3,5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8.8889万元,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 16.4948% 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88.8889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股权转让及增资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之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12、⒛冗年9月叫日,公司与交易对方赵蝶签署《关于苏州格丽明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同意公司以4,500万元受让赵蝶持有的标的公 司50万元注册资本以及以3,5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8.8889万元, 取得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16.翎48%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88,8889万 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股权转让及增资的 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公司己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股权转让及增资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开之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交易外,公司未

13、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 24.93%;剔除同期上证综指和通用设备指数变动的影响,波动幅度分别为 27.38% 和 34.34%,公司股价在本次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同时,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填报和提交。公司已经在本次交易的预案中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14、公司就本次交易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15、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议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勇君、陈双叶

2026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勇君

罗勇君

陈双叶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

罗勇君

P_ 2219

陈双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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