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泰环保
股票代码:60379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 标的公司 | 交易对方 |
| 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 哲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上市公司声明....2
交易对方声明....3
目录....4
释义....5
重大事项提示....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7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8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9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9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10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10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11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25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25
十、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26
十一、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27
重大风险提示....28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28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30
三、其他风险....3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3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32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33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35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36
五、本次交易需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37
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预案 | 指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
| 本预案摘要 | 指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
| 联泰环保、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97.SH) |
| 本次交易 | 指 | 上市公司拟出售湖南联泰100%股权和汕头联泰100%股权 |
|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湖南联泰、汕头联泰 |
| 交易对方、上实哲杰 | 指 | 哲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湖南联泰100%股权、汕头联泰100%股权 |
| 汕头联泰、目标公司1 | 指 | 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
| 湖南联泰、目标公司2 | 指 | 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
| 长沙联泰 | 指 | 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 邵阳联泰 | 指 | 邵阳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 江北水务 | 指 | 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 |
| 澄海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澄海水务有限公司 |
| 潮海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潮海水务有限公司 |
| 关埠水务 | 指 | 汕头联泰关埠水务有限公司 |
| 城西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城西水务有限公司 |
| 潮英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潮英水务有限公司 |
| 新溪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新溪水务有限公司 |
| 苏南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苏南水务有限公司 |
| 苏北水务 | 指 | 汕头市联泰苏北水务有限公司 |
| 泰捷机电 | 指 | 汕头市泰捷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
| 达濠市政 | 指 | 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瑞康投资 | 指 | 广东瑞康投资有限公司 |
| 中机三勘 | 指 |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中南设计院 | 指 |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哲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的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上实晢杰出让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湖南联泰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上市公司仍持有汕头联泰的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其中包括苏南水务 40%股权、苏北水务 40%股权、新溪水务 39.50%股权、澄海水务39%股权、关埠水务 39%股权、潮英水务 39%股权、潮海水务 15%股权、城西水务15%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为联泰环保全资子公司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两家公司成立于 2026年 4月,用于整合上市公司拟出售的湖南地区 3家项目公司、广东汕头地区的8家项目公司和1家机电装备全资子公司。
湖南联泰共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注册资本 |
| 1 | 长沙联泰 | 2005-04-30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54,000 万元 |
| 2 | 邵阳联泰 | 2009-11-13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7,730 万元 |
| 3 | 江北水务 | 2012-06-08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4,530 万元 |
汕头联泰共拥有8家持股60%的项目公司、1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注册资本 |
| 1 | 澄海水务 | 2018-01-23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1% | 54,000万元 |
| 2 | 关埠水务 | 2020-07-13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0.95%,中南设计院持股0.05% | 10,300万元 |
| 3 | 新溪水务 | 2016-11-1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50%,达濠市政持股0.40%,中南设计院持股0.10% | 10,000万元 |
| 4 | 城西水务 | 2020-01-14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15%,达濠市政持股24.90%,中南设计院持股0.10% | 10,000万元 |
| 5 | 潮英水务 | 2018-09-27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0.955%,中机三勘持股0.045% | 10,000万元 |
| 6 | 苏南水务 | 2015-05-2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40% | 7,100万元 |
| 7 | 苏北水务 | 2015-05-2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40% | 5,700万元 |
| 8 | 潮海水务 | 2018-01-04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15%,瑞康投资持股24%,达濠市政持股1% | 24,100万元 |
| 9 | 泰捷机电 | 2017-08-02 | 汕头联泰持股100% | 1,000万元 |
注:泰捷机电对外投资汕头市泰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
根据交易双方于 2026年 9月 2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汕头联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9,000万元,湖南联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2,100万元,合计人民币 161,100万元。汕头联泰、湖南联泰转让价格最终分别都不得高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确认的估值。
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推进过程中,标的资产的最终审计、评估结果以及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数据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基于上述规定,本次出售标的资产为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标的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 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联泰环保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及 2025年度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资产总额(2025年末) | 资产净额(2025年末) | 营业收入(2025年度) |
| 湖南联泰 | 278,430.51 | 135,956.88 | 42,915.29 |
| 汕头联泰 | 599,428.34 | 90,031.29 | 40,201.79 |
| 标的公司合计(A) | 877,858.85 | 225,988.17 | 83,117.08 |
| 上市公司(B) | 995,612.48 | 330,250.70 | 102,062.22 |
| 指标占比(A/B) | 88.17% | 68.43% | 81.44% |
注:标的公司合计的财务数据为 2025年未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上市公司数据均取自2025年审计报告。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综上,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实晢杰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子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地方政府所授权的特许经营区域和特许经营期内,提供污水收集、输送和/或终端污水处理服务。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公司,本次交易后,有助于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及还本付息偿债风险,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将显著下降,有利于降低信用减值损失对未来盈利的侵蚀,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资产负债率得到显著降低,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优化。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利润规模将有所下降。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通过交易价款回笼的现金,降低自身有息负债规模、改善现金流状况,为存量业务发展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将集中精力深耕剩余环保运营业务,优化业务布局,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出售标的公司股权,主动收缩业务管理半径、压降项目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显著优化,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虽然短期盈利规模有所下滑,但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26年9月 29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
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尚需内部国资评估备案确认;
4、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尚需反垄断主管部门的审查程序;
5、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授权、审批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授权、审批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上市公司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受到刑事处罚或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4、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5、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6、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7、本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3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4 | 上市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公司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2、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3、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本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4、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5、本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6、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
| 5 | 上市公司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权属及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 | 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合法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2、本公司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出资瑕疵的情形。3、本公司合法直接拥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完整权利。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代持。其上未设置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禁止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已知的或潜在的与该等股权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4、本公司保证前述状态持续至标的公司股权根据本次交易各方达成的交易协议之约定转让交割至买方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且标的公司的股权根据本次交易各方达成的交易协议之约定办理完毕转让交割手续不存在实质障碍。5、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6 | 上市公司 | 关于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未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对方股份,亦不存在向交易对方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2、如上述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交易对方。 |
| 7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申请锁定;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8 | 黄敏虹、章国政、姚卫国、李松、李全明、陈乐荣、陈国雄、余朝蓬、李启亮、刘仲阳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4、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5、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7、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9 | 黄建勲、张荣、林锦顺、杨基华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2)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4)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5、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7、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10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11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人承诺并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4、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12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13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1、本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以过户完成为准)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3、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申请锁定。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2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4、本公司/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5、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7、本公司/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4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4、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4、本公司/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本公司/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7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8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对本公司/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公司/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公司/本人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9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本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以过户完成为准)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3、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三)交易对方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交易对方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交易对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交易对方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2、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4、本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4 | 交易对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3、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4、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5 | 交易对方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6 | 交易对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7 | 交易对方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4、本公司重复多次告知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
| 8 | 交易对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人承诺并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4、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9 | 交易对方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 本公司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股权转让款”)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及/或通过合法方式筹措的资金,股权转让款来源合法合规且将及时到位,不存在股权转让款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就股权转让款的相关融资(如有)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因股权转让款导致的短期内偿债的相关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持有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股权的安排。 |
| 10 | 交易对方 | 关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函 |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未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2、如上述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本公司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标的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提供的资料、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2 |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向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因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标的公司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公司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4、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5、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6、本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4 |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2、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除已披露事项外,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4、本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5、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6、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除已披露事项外,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7、本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5 | 标的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6 |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7 | 标的公司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2、本公司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3、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配合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4、本公司重复多次告知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5、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或违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
| 8 |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不泄露内幕信息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人承诺并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4、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整体资产质量,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以过户完成为准)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以过户完成为准)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若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十、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形成审核意见。本预案已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宜未来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进一步讨论和表决。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会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本次交易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五)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
为保证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展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尽职调查。
十一、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与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尚未出具,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预案已经联泰环保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联泰环保董事会、股东会对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的批准、其他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需履行的报告、申报、登记或审批程序。
上述批准或备案事宜均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能否完成相关的审批,以及最终完成或取得该等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过程中,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可能性。
2、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止甚至取消的可能。
3、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交易双方因其他重要原因无法达成一致等因素,而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尚未取得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的审批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就本次股权转让导致项目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或项目公司)需取得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若就本次交易导致标的公司附属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转让方(或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附属公司)取得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函的工作进度不及预期,则上市公司和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无法生效,无法完成资产交割,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本次交易尚未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函的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就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需取得贷款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若获取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函的工作进度不及预期,则上市公司和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无法生效,无法完成资产交割,无法取得股权转让款,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提前偿付的风险,影响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现金流,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尚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交易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为了便于投资者对于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判断,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七)交易对价资金筹措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现金形式进行交易,不涉及股票发行。尽管交易对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且交易双方已就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若交易对方未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筹集足额资金,可能直接导致其无法按期支付足额的股权转让款,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尽管考虑现金对价投资收益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摊薄有限,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即期回报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经营规模下降及盈利水平下降导致存在退市的风险
为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拟出售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标的资产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等指标将出现下降,同时盈利水平相对较低。
若上市公司未来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则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并面临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是,股票市场中的股价不仅受到公司经营环境、盈利能力以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将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区域发展前景、投资者信心、通货膨胀、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而上下波动,造成潜在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前瞻性陈述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预案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陈述,一般采用诸如“将”“预期”“预计”“可能”“应”“应该”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该等陈述是公司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陈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节中所披露的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本预案中所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均不应被视作公司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预案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该等前瞻性陈述。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上升,偿债压力大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的客户系政府方。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出现暂时性的困难,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和 2026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6,075.14 万元、165,421.05 万元、211,756.93 万元和 241,698.96 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
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从 2023年的 7,728.84万元大幅增加至 2025年的 16,127.76 万元,增长 108.67%。若应收账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未来年度可能面临更大规模的减值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已不能覆盖公司项目贷款本息偿还,为改善经营流动性,为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决定出售部分子公司的股权。
2、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鼓励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
2024年 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 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2024年 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2025年 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修订后的《重组管理办法》,在简化审核程序、创新交易工具、提升监管包容度等方面作出优化。上述政策旨在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性,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上述国家鼓励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的出台,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手段提升发展质量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优化资产结构,化解流动性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通过现金对价和收回往来款、分红款取得货币资金,有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及还本付息偿债风险,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本次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经营流动性,实现资源整合,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降低应收账款集中度,减轻减值压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将显著下降,有利于降低信用减值损失对未来盈利的侵蚀,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上实晢杰出让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湖南联泰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上市公司仍持有汕头联泰的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其中包括苏南水务 40%股权、苏北水务 40%股权、新溪水务 39.50%股权、澄海水务39%股权、关埠水务 39%股权、潮英水务 39%股权、潮海水务 15%股权、城西水务15%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为联泰环保全资子公司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两家公司成立于 2026年 4月,用于整合上市公司拟出售的湖南地区 3家项目公司、广东汕头地区的8家项目公司和1家机电装备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联泰共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注册资本 |
| 1 | 长沙联泰 | 2005-04-30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54,000 万元 |
| 2 | 邵阳联泰 | 2009-11-13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7,730 万元 |
| 3 | 江北水务 | 2012-06-08 | 湖南联泰持股 100% | 4,530 万元 |
汕头联泰共拥有8家持股60%的项目公司、1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股权结构 | 注册资本 |
| 1 | 澄海水务 | 2018-01-23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1% | 54,000万元 |
| 2 | 关埠水务 | 2020-07-13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0.95%,中南设计院持股0.05% | 10,300万元 |
| 3 | 新溪水务 | 2016-11-1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50%,达濠市政持股0.40%,中南设计院持股0.10% | 10,000万元 |
| 4 | 城西水务 | 2020-01-14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15%,达濠市政持股24.90%,中南设计院持股0.10% | 10,000万元 |
| 5 | 潮英水务 | 2018-09-27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39%,达濠市政持股0.955%,中机三勘持股0.045% | 10,000万元 |
| 6 | 苏南水务 | 2015-05-2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40% | 7,100万元 |
| 7 | 苏北水务 | 2015-05-28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40% | 5,700万元 |
| 8 | 潮海水务 | 2018-01-04 | 汕头联泰持股60%,联泰环保持股15%,瑞康投资持股24%,达濠市政持股1% | 24,100万元 |
| 9 | 泰捷机电 | 2017-08-02 | 汕头联泰持股100% | 1,000万元 |
注:泰捷机电对外投资汕头市泰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
根据交易双方于 2026年 9月 2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汕头联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9,000万元,湖南联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2,100万元,合计人民币 161,100万元。汕头联泰、湖南联泰转让价格最终分别都不得高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确认的估值。
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推进过程中,标的资产的最终审计、评估结果以及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数据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基于上述规定,本次出售标的资产为湖南联泰 100%股权和汕头联泰 100%股权,标的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 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联泰环保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及 2025年度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资产总额(2025年末) | 资产净额(2025年末) | 营业收入(2025年度) |
| 湖南联泰 | 278,430.51 | 135,956.88 | 42,915.29 |
| 汕头联泰 | 599,428.34 | 90,031.29 | 40,201.79 |
| 标的公司合计(A) | 877,858.85 | 225,988.17 | 83,117.08 |
| 上市公司(B) | 995,612.48 | 330,250.70 | 102,062.22 |
| 指标占比(A/B) | 88.17% | 68.43% | 81.44% |
注:标的公司合计的财务数据为 2025年未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数据。上市公司数据均取自2025年审计报告。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综上,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实晢杰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及判断依据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子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地方政府所授权的特许经营区域和特许经营期内,提供污水收集、输送和/或终端污水处理服务。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公司,本次交易后,有助于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及还本付息偿债风险,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将显著下降,有利于降低信用减值损失对未来盈利的侵蚀,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资产负债率得到显著降低,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优化。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利润规模将有所下降。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通过交易价款回笼的现金,降低自身有息负债规模、改善现金流状况,为存量业务发展提供更充裕的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将集中精力深耕剩余环保运营业务,优化业务布局,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出售标的公司股权,主动收缩业务管理半径、压降项目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显著优化,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虽然短期盈利规模有所下滑,但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五、本次交易需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26年9月 29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
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尚需内部国资评估备案确认;
4、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尚需反垄断主管部门的审查程序;
5、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授权、审批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授权、审批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截至本预案摘要出具日,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一定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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