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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 年9月30 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92.5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40.37 元/股。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坚科技”)于2026 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6 年9 月3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40.3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2.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5.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8,480.0000 万股的 0.63%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2.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480.0000 万股的 0.50%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 ;预留23.1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480.0000 万股的 0.13%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中坚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37 元/股。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9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times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6 年9月10 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9 月 11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6 年 9 月 14 日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9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 9月2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4、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10 月 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 年9月30 日 (二)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三)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数量:92.5000 万股 (五)首次授予人数:86 人 (六)授予价格:40.37 元/股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李卫峰董事、副总经理5.004.32%0.03%
杨海岳职工董事、总工程师4.003.46%0.02%
蔡冠华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1.73%0.01%
白杨婷财务负责人2.001.73%0.01%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2人)79.5068.76%0.43%
预留23.125020.00%0.13%
合计115.6250100.00%0.63%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八)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2026 年 9月30 日收盘数据测算,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6 年-202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3,248.60487.291,705.52812.15243.65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前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 年9月3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6 名激励对象授予92.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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