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 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23.38% |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22.98% |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 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 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 (请注明)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回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91440000725063471N□不适用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行动人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91440000725063471N □不适用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3.一致行动人信息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基本情况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于2025 年10 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发行“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下的第一期,债券名称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6GXKEB1”,债券代码“137202.SH”,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并已将持有的共计20,000,000 股公司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以“广新集团-中信证券-26GXKEB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本期债券的换股期限为2026年10月8日至2029年3月30 日。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收到广新集团通知,获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于2026 年 10 月 8 日发生换股 980.5879 万股,导致广新集团(含担保及信托专户)合并持股比例被动下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23.38% 减少至 22.98% (总股本为2,429,003,670 股,下同),权益变动触及 1% 刻度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 投资者名称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的时间区间 |
|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广新集团 | 56,797.9502 | 23.38 | 55,817.3623 | 22.98 |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其他: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 2026/10/8 |
| 合计 | 56,797.9502 | 23.38 | 55,817.3623 | 22.98 | - | 一一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广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7,979,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6% ;通过“广新集团-中信证券-26GXKEB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2% ;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7,979,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6% ;通过“广新集团-中信证券-26GXKEB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10,194,1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 ;
上表为合并口径。
三、 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广新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亦不违反广新集团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广新集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情形。
(四)本期债券目前处于换股期,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及具体换股数量、换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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