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ST雪浪
公告编号:2026-069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0,355,133.7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浪环境”)近日收到了来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发”)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义务,并向原告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特种设备检测资料、产品合格证明及备品备件;
(2)判令合同项下已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部分设备未安装、质量问题、竣工未验收及特种设备检测受阻造成的停产损失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
(4)判令被告支付《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35万吨/年轻烃裂解制苯乙烯项目设备买卖合同》项下逾期交付、逾期安装违约金,以合同总额 14,4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收到全部预付款即总价 20%后的 90天,即 2023 年 1 月 24 日)2023 年 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共 145 天,金额为 2,095,250 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项目反应器、催化剂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以合同总额8,763.75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收到全部预付款即总价20%后的 90 天,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共 425 天,金额为 3,724,593.75 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非标设备、电气仪表、结构件及辅材、DCs sis GDS 系统、现场安装费、氢气吸附系统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以合同总额8,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收到全部预付款即总价20%后的 90 天,即2023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共 110 天,金额为 935,000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电气仪表系统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项下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以合同总额3,875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收到全部预付款即总价 20%后的 90 天,即 2024 年 6 月 23 日)2024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30 日,共 128 天,金额为 496,000 元;
以上违约金合计为 7,250,843.75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35 万吨/年轻烃裂解制苯乙烯项目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竣工资料未交付及未履行验收配合义务的违约金,以合同总额 14,45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6 年8 月 14 日,共 1151 天,金额为 16,631,950 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项目反应器、催化剂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竣工资料未交付及未履行验收配合义务的违约金,以合同总额8,763.75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 年10 月31 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 年8月14日,共 652 天,金额为 5,713,965 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非标设备、电气仪表、结构件及辅材、DCs sis GDS 系统、现场安装费、氢气吸附系统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项下竣工资料未交付及未履行验收配合义务的违约金,以合同总额 8,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8月14日为8,228,000元;
判令被告支付《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竣工资料未交付及未履行验收配合义务的违约金,以合同总额 3,875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 2024 年10 月 31 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 年8月14 日为 2,530,375 元;
以上违约金合计为 33,104,290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评估费用及律师费用;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 年10 月签订《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35 万吨/年轻烃裂解制苯乙烯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于2023 年5 月签订《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项目反应器、催化剂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于 2023 年5月签订《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非标设备、电气仪表、结构件及辅材、DCS SIS GDS 系统、现场安装费、氢气吸附系统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于2024 年3 月1日签订《关于安徽中汇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万吨/年甲基异丁基酮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维修更换、技术资料及备品备件交付、验收配合等义务;被告逾期交付设备、完成安装或交付技术资料的,应按对应逾期或未履行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及时交付设备,导致原告遭受严重损失。被告也未完成部分设备安装、维修更换、单机调试、性能测试及验收配合义务,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亦未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特种设备检测资料、产品合格证明、技术资料及备品备件,导致项目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测受阻,并造成原告停产损失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清单、送货签收资料、安装记录、现场照片、整改通知、催告函、验收资料交接材料等,足以证明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原告损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被告违约造成原告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支付后,违约方仍应履行债务。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相关资料及备品备件、赔偿原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235.3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2%,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诉金额(万元) | 现处阶段 | 立案时间或收到应诉(受理)通知书时间 | 诉讼/仲裁机构 |
| 1 | 南京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威立雅生态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 委托合同纠纷 | 115.39 | 尚未开庭 | 2026.9.28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2 | 江苏苏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 扬州泽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雪浪环境 | 侵权责任纠纷 | 120 | 尚未开庭 | 2026.9.30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合计 | 235.39 | — | — |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1 月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月 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