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10 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15 号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100,85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9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100,304,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550,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8、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1,405,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0,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
9、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 人;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出席5 人;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854,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0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鑫、贺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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