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与专业投资机构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以下简称“基金”),以投资金额为限享有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无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CPX6F62P
3、成立日期:2023年7月27日
4、营业期限:2023年7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G座210
8、法定代表人:孙达飞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股东信息: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孙达飞 | 900.00 | 90.00% |
| 北京聚力众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10.00% |
11、登记备案情况: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为P1074688)。
12、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3、诚信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8YG8L47
3、成立日期:2021年7月21日
4、营业期限:2021年7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出资额:3990万元
7、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E区二
楼D区-1259号
8、执行事务合伙人:孙达飞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合伙人信息: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孙达飞 | 2050.00 | 51.3784% |
| 孙悦 | 1230.00 | 30.8271% |
| 海南众志同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0.00 | 17.7945% |
11、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2、诚信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管理人:北京众行致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特殊有限合伙人:孙达飞、王成岩
6、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34号502房A91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8、合伙期限:存续期8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两次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每次可延长一年;此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再决定适当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4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批准,可延长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延长后,合伙企业的退出期相应顺延)。
9、主要投资方向: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
10、本期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88,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400.00 | 0.4546% |
| 2 | 孙达飞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150.00 | 4.7159% |
| 3 | 王成岩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50.00 | 0.5114% |
| 4 |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000.00 | 5.6818% |
| 5 | 其他投资者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8,000.00 | 88.6363% |
| 合计 | 88,000.00 | 100.00% | |||
11、备案登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尚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普通合伙人:海南众行信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殊有限合伙人:孙达飞、王成岩
有限合伙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
2、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3、出资方式、出资缴付
出资方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出资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本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
4、管理费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本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2)自投资期终止之日起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3)自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止,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
计算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见下定义)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为本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后的认缴出资额;此后,计算某一年度的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以相应管理费计算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在计算和支付管理费之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1)期限。管理费应以日历年度为基准进行计算。为免疑义,(a)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的最后一日的期间,(b)最后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合伙企业解散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的期间,(c)此外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每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为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计算期间”)。针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的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应根据该管理费计算期间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365日计算。
(2)支付。年度管理费应当由本合伙企业按照年度预付。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首次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此后的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最后一次管理费的支付日为合伙企业解散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如本合伙企业向管理人多预付了管理费,则该等多预付的管理费应用于抵扣后续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或由管理人在管理费计算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本合伙企业返还超额收取的管理费。
(3)豁免。管理人特此豁免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担的管理费。即,本合伙企业无需就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其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为不因为管理费的分担影响合伙企业投资成本分摊比例的计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有权决定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按照本协议“收益分配”条款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之前先向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返还其缴纳的用于承担管理费的金额,或者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就其分担的管理费金额可不实际缴纳出资)使得管理费的收取金额达到相关条款约定的实质效果。
5、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减免,本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2)自投资期终止之日起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一。(3)自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止,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为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
计算首个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见下定义)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为本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后的认缴出资额;此后,计算某一年度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以相应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在计算和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之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1)期限。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应以日历年度为基准进行计算。为免疑义,(a)首个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的最后一日的期间,(b)最后一个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为合伙企业解散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的期间,(c)此外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每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为一个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针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应根据该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365日计算。
(2)支付。年度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应当由本合伙企业按照年度预付。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首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此后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支付日为每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最后一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的支付日为合伙企业解散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如本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多预付了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则该等多预付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应用于抵扣后续合伙企业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报酬计算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本合伙企业返还超额收取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3)豁免。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需承担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此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此豁免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担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如本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有限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额,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对新增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即后续募集出资额)追加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并促使合伙企业将该等追加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其指定方。
6、投资策略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通过主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一代显示技术、集成电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新技术等硬科技及前沿领域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并受限于本协议投资限制,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等进行投资。
7、投资限制
除非经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个被投资企业中投入超过合伙企业完成最后交割后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但合伙企业可以在首次交割日的第1个周年日前对单个被投资企业进行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投资。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流通股股份等短期套利或投机的交易行为。为免疑义,前述交易行为不包括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8、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于本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权益实现退出;以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9、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源于项目处置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资金后的一百八十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就源于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相应的投资项目退出后与源于项目处置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同时进行分配或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2)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在分配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的同时进行分配,或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3)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应根据相关条款约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
(4)在本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可以使用可分配资金进行循环投资,但用于临时投资的资金,以及因投资中止、终止、调整、撤回(退回)、解除而回收的资金除外。
受限于本协议(可分配资金分配原则)和(非现金资产分配)的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本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善意认为适当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协议相关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其次,80/20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八十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协议相关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四倍;
再次,75/25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五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协议相关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达到截至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额的六倍;
最后,70/30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三十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促使合伙企业将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可取得的收益分成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人士。
非现金资产分配:受限于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a)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决定之日前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b)如该证券即将实现上市公开发行,应根据该等证券的上市发行价格与上市后五个证券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以及(c)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私募股权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进行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各合伙人同意,对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认定应当以前述方式进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非现金资产分配)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协议相关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0、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以上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实现产业与资本的协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下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投资将计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尚在募集过程中,基金最终募集规模及后续的投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基金主要投资标的行业处于快速发展迭代阶段,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技术路径更新迭代、行业政策调整等各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相关投资标的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导致公司面临投资退出周期延长、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基金投资存在投资周期较长、资产流动性偏弱等特征,可能面临因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定期获取其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确保相关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五、关于本次投资事项的其他说明
1、公司无基金投决会委员席位,对基金相关事项无一票否决权。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产业基金份额认购,亦未在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处任职。如后续发生相关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六、备查文件
1、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州众行励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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