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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1—2026/10/222026/10/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并经公司 2026年 8 月 26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将以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8 元(含税)。除此之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如在本分红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总股本 1,463,502,68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6,517,1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456,985,583 股。

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left( 1 , 4 5 6 , 9 8 5 , 5 8 3 \times 0 . 0 6 8 \right) \div 1 , 4 6 3 , 5 0 2 , 6 8 3 \approx 0 . 0 6 8 \ \overrightarrow { J } \downarrow \sqrt { x }$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6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21—2026/10/222026/10/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1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1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8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6117731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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