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金道科技: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JunZeJun Law Offices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国际中心B座15楼

Address:15F,BuildingB,HuanglongInternational,XihuDistrict,Hangzhou,China 网址/Web:www.junzejun.com

目录

释义....1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4

三、结论意见....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道科技、公司指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指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2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指《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标的股票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金道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
本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2026)君杭书字第013 号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金道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 本所仅就与金道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道科技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金道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金道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道科技实施本次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8月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8月2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就该事项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025 年9月12 日,公司召开了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417,000股已于2025年10月14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2.67 元/股。

(三)2026 年3月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2025年10 月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10 月14 日非交易过户至“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股份数量为417,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2%,过户价格为12.67元/股。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根据上述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过户完成情况及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于2026 年10 月14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如下: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 年、2026 年。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An)
第一个解锁期2025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6.60亿元;2.2025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2026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6.90亿元;2.2026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500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期内若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注 3、上述解锁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将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A/An)确定解锁比例(X),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A/An)解锁比例(X)
A/An≥100%X=100%
80%≤A/An<100%X=A/An
A/An<80%X=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26]第1945 号),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6.9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014.28 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5 年、2026 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100%60%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持有人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

经公司综合评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46 名持有人(两名持有人因个人原因已于2026 年3月5日离职,管理委员会已全部收回其持有份额)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设定的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层面2025 年度绩效考核均已达成,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共计可解锁所持公司股票 271,0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可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和《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邵瑞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宇琪

郭磊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