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7月1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8月17日出具《关于同意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15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10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29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6,758,962.2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531,037.7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419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培栋、李栋一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协议而产生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四、截至2026年10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 $^{注1}$ | 80030078801600001603 | 汽车开闭件、电子控制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2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 $^{注2}$ | 19151000000228753 | 汽车智能电动滑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3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芜湖政务区支行 $^{注3}$ | 55390014031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4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 520359139310000005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
注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
注3:招商银行芜湖政务区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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