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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9 月17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因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 年10 月1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5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8,075,02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13 元,申购股款以货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99,999,993.12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发行登记费(不含税)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17,088,919.96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482,911,073.16 元(以下简称为“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已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于2020 年12 月3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65 号)。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6 月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2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2,070,93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0 元,股款以货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083,597,236.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639,845.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6,957,390.77 元(以下简称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7 月27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三方协议》。

(一)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208020029093132991-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955088021190250051525,935,519.63GaN 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3844787993574,882.04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530100788016000019535,622.16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571910004610316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销户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光谷支行127902458010805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销户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 GaN 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
合计25,946,023.83-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 2026 年9 月16 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127902458010333116,571.13MicroLED 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基地项目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53020078801000001025100,732.81补充流动资金
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440501648635000023094,144,089.24MicroLED 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基地项目
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443502010400388202,171,855.47
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196100788011000028311,038,763.78
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39902010010081473334,861,617.18
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57990202071051510,457,796.70
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713018800013989425,997,313.43补充流动资金
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3305016762560000013122,296,649.16
聚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11020281190001886862,188,782.00
京东方华灿晶图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81108010128034970736,636,614.70
合计110,010,785.6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均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由于涉及银行较多,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建

投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乡镇、李镐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

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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