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52 号),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7,181,891 股,发行价格为51.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81,149,197.4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8,983,041.7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62,166,155.6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20002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6 年8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纤之控股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玻邹城”)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 账户余额(元) |
|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10902288510000 | 年产3,500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年产2,4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补充流动资金 | 4,463,215,323.70 |
|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1604010129200587002 | 年产24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 | 0 |
| 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行 | 1608003029200563026 | 年产3500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 | 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2288510000,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46,320.91248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500 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年产 2,400 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旭、廖君可以凭身份证原件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 年12 月31 日解除。
(二)公司、泰山玻纤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4010129200587002,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2400 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旭、廖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及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 年12 月31 日解除。
(三)公司、泰玻邹城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8003029200563026,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3500 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旭、廖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及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 年12 月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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