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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10 月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2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1 元/股。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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