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理财产品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除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投资期满后资金应当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决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上述比例和金额标准如与《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后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事前向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未经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后,可以授权董事长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拟订委托理财计划、落实委托理财资产配置策略、承办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以及统筹委托理财相关业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发现违规操作情况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者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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