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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业经2026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三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梁惠玲

2026年10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释放改革动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以下统称“两区”)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省直相关部门要履行赋权事项指导实施的主体责任,主动与“两区”管委会对接,按照“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签订赋权委托书并公告,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将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系统使用、标准规范等保障措施同步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赋权事项“赋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无法承接或承接不到位的,可中止委托,待具备承接条件后重新委托。对于不能赋权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鼓励省直部门与管委会建立“直通车”机制。

????“两区”管委会要履行赋权事项承接实施的主体责任,将赋权事项全部纳入权责清单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统筹配备专业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指导和支持,提供相应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9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2.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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