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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将前述激励对象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129 人调整为12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 年10月22 日,授予价格为1.88 元/股,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1,650.0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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