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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集智股份不行使“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5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54.6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4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3.09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76.9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于2024 年8月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665 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集智转债”,债券代码“123245”。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8月20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5年2月20日至2030年8月 1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情况

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54 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历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2025 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与《募集说明书》规定,“集智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23.54 元/股调整为 18.1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 年 6月12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2026 年5月15 日,公司召开了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与《募集说明书》规定,“集智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18.11 元/股调整为 18.0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集智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8.06 元/股。

二、“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mathrm { I _ { A } } { = } \mathrm { B } \times \mathrm { i } \times \mathrm { t } / 3 6 5$

mathrm I _ A colon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2026年9月24 日至2026年10 月22 日,公司股票已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集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06 元/股的130%(含130%,即23.48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10 月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从维护广大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3 日至2027年1月22 日),如再次触发“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7年1 月22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集智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集智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集智转债”的计划

经核实,在本次“集智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6 年4月23 日至2026年 10 月22 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张

持有人名称持有人身份期初持有数量期间合计买入数量期间合计卖出数量期末持有数量
楼荣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600-1,600-
合计-1,600-1,60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集智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集智转债”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集智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不行使“集智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炼

冯鹏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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