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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115,164,768.58 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款项合计 115,164,768.58 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海天”)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存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于 2025 年7月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府法院”)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25-074);2026 年 3月31 日,天府法院做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 行初170 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26-030);因不服一审判决,天府海天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 年5月 21 日,上诉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告编号:2026-04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天府海天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6)川01 行终967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2 行初170 号行政判决。

(二)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天府海天补偿特许经营权价值和所涉及的资产损失72,964,768.58 元,赔偿预期利益损失4,200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合计 115,164,768.58 元。

(三)驳回天府海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款项合计115,164,768.58 元。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 81,340,377.00 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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