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修订)
国投智能SDIC INTELLIGENCE
二○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融资合规风险、债务风险、信息披露风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再融资、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合称国投智能板块/本板块)。各级控股投资企业应通过《审批管理手册》明确本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权限。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公司委派董事应当督促参股公司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各单位为了满足经营发展、项目投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一)权益资本融资(以下简称权益融资)是指各单位通过所有者投入、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
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债务资本融资(以下简称债务融资)是指各单位以增加有息负债的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债务融资按地域可分为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按渠道可分为直接债务融资、银行信贷融资、集团内部融资和其他债务融资。其中:
1.直接债务融资,是指各单位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2.银行信贷融资,是指各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融资业务。
3.集团内部融资,是指国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开展的债务融资业务。
4.其他债务融资,是指各单位除直接债务融资、银行信贷融资及集团内部融资以外的其他与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债权计划、信托方式融资、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给予各单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信用额度。
第五条 融资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上级单位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
(二) 战略匹配原则:融资规模、期限、成本、资金投向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及中长期战略。
(三) 成本效益原则:多渠道比价,综合权衡融资成本与综合风险。
(四) 适度负债风险可控原则:管控资产负债率、债务期限结构,防范集中到期、流动性风险。
(五) 中小股东保护原则: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关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
(六) 统一管控分级授权:公司对板块内企业融资实行统一管控、分级审批,控股投资企业重大融资不得脱离公司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属国有股东管理程序,应与公司法定决策程序并行履行,不替代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作出的决策。公司应在取得集团公司意见后,依法履行公司审议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融资业务同时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涉及募集资金的,优先遵从证监会、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挪用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不相容岗位
第八条 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禁止一人办理融资业务全过程。
第九条 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中的直接债务融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及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要求,制定本板块权益融资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公司权益融资;
(二) 牵头开展权益融资、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评估、计划/方案制定、申报、注册申请等工作;
(三) 对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相关债务融资事项、债务融资提前归还/展期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 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纸质、电子档案按上市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存,满足监管检查、审计备查要求。
第十条 财务部牵头负责债务融资中除直接债务融资外的其他融资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要求,制定本板块债务融资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公司债务融资事项;
(二)编制本板块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集团报批程序,待计划获批后组织实施;
(三)配合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权益融资、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评估、计划/方案制定、申报等工作;
(四)对各单位融资计划及调整、具体融资事项、债务融资提前归还/展期申请等进行审核;
(五)结合本板块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指导和监督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债务融资管理与债务风险管理;
(六)防范本板块债务融资风险,发生重大融资、债务逾期、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不得迟报、瞒报;
(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纸质、电子档案按上市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存,满足监管检查、审计备查要求。
第十一条 控股投资企业在融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集团公司、公司融资管理制度与要求。
(二)编制本单位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并上报公司。
(三)按照公司批准的债务融资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债务融资事项,明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并履行。
(四)防范本单位融资风险,发生重大融资、债务逾期、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
(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融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融资事项适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下列重大融资事项应当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按本条第(一)至(四)项的性质,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报集团审批程序:
(一)本板块年度债务融资计划;
(二)超本板块对外融资总额的债务融资计划调整;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权益融资方案;
(四)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等重大债务融资方案;
(五)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涉及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交易或股东会审议标准,或达到集团公司管控要求的其他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境内单笔10亿元以上/境外单笔5,000万美元以上的中长期(5 年以上)重大债务融资事项,应事先向集团公司报送重大债务融资申请。
第四章 权益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权益融资,应当契合公司战略,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主营业务,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注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权益融资方案由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共同起草;经理层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落实募集资金投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行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批复)后实施,具体由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融资活动。
第十七条 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财务部等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保荐机构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核查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债务融资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管理
(一)各单位应编制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包括对外融资计划和内部融资计划。对外融资计划包括直接债务融资计划、银行信贷融资计划和其他债务融资计划等;内部融资计划包括各单位从国投财务、融实国际、国投租赁及其他集团内部单位取得借款的计划。
(二)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纳入年度全面预算,并根据公司全面预算审批结果,确定年度债务融资计划。
(三)年度债务融资计划仅确定本板块内部融资额度分配和债务融资规模上限,不能替代各单位对具体融资事项的审批决策。
(四)各单位年度债务融资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调整影响范围分级审批。
第十九条 融资计划调整审批权限
(一)直接债务融资计划调整:将直接债务融资额度调剂至其他外部债务融资渠道,按重大融资审批程序报批;
(二)银行信贷融资计划调整:调整本板块内企业融资计划,不超出本板块对外融资总额的,经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本板块对外融资总额的,按重大融资审批程序报批。
(三)内部融资计划调整:以国投财务、融实国际、国投租赁、以及国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企业作为贷款主体的内部融资计划实施总额管理,在本板块内部融资计划总额内的调整,经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本板块内部融资计划总额的,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管理
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订方案,开展风险评估;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协同中介机构实施发行。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净增发永续债、确需净增发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贷融资管理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内、且在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额度范围内的银行信贷融资,各单位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
负责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部融资管理
各单位向国投财务、融实国际、国投租赁等集团内部单位借款,应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管理。集团内部融资如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应设置债务融资明细账,完整记录每笔融资的主体、本金、利率、期限、还款节点、担保情况、资金用途;建立到期预警机制,提前安排本息资金,避免逾期、罚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偿还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提前归还、展期申请,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融资展期、提前归还涉及融资条件重大变更、关联交易、担保抵押发生重大变化,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对应治理层级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银行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银行授信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严禁套取、挪用银行授信,不得将信贷资金空转或体外循环。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集团合作银行白名单内的银行授信,针对银行授信品种做好分类管理;结合业务实际确需拓展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各单位应配合国投财务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司库系统中录入上季度末的授信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授信审批权限
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安排,编制年度银行综合授信计划。年度银行综合授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授信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董事会批准年度综合授信计划后,授权公司经理层在授信计划框架内开展授信拓展工作,可不限于现有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向各金融机构争取授信额度。银行授信仅代表取得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取得授信不视同实际发生融资提款;实际提款融资应当严格遵照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及本办法融资审批规则执行。
在已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实施授信相关工作、签署对应法律文件,保障公司拥有充足的备用信用额度,满足经营潜在资金需求。
年度综合授信计划的审批,不豁免单笔融资业务按照本办法、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则应当履行的分级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临时新增银行授信超出已审批年度授信计划框架的,应当按本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章 融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信息管理
(一)各单位融资应当纳入司库系统管理,完成录入、统计、分析、报送;
(二)原则上各单位应通过司库系统履行债务融资审批;如在其他系统完成审批,应当在融资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整录入司库系统;
(三)各单位按月核对司库系统中债务融资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次月初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数据上报。
(四)各单位取得境外 1 年期以上的债务融资前,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申请报告,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向国家相关部委统一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五)相关企业在借入1 年期以上外债资金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及《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借用外债信息情况表;相关企业还应于每年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
第二十九条 融资到位资金严格按照审批方案约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融资资金。确需改变资金用途:
(一)属于募集资金的,严格遵从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二)普通债务融资变更用途,必须报原融资审批机构重新审批;达到披露标准的履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借款、债券逾期风险或实际逾期:
(一)财务部及时预警,联合审计与法律风控部开展法律后果
研判,向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启动债务风险处置预案,与债权人协商展期、重组;
(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开展新业务需增加债务融资的企业,应围绕业务模式、资金平衡、客户资信、还本付息保障等开展业务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业务决策的重要考量。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审慎原则,加强债务融资全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债务期限结构,监测资产负债率、利息覆盖率和经营现金流等偿债能力指标,确保债务到期能够按时偿还。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拟对存在内部融资的所属企业进行股权退出、清算、破产或重大资产剥离前,应在退出方案中明确内部融资的清偿安排并取得内部债权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如债务逾期)时,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在董事会决议形成或事件发生后依法依规履行临时信息披露。债权人为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含金融机构)的,应一并报告债权人。
第九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融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融资事项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一)需披露的融资事项类型包括:发行股票/可转债、发行债券/信托融资、重大银行授信、重大借款、债务逾期等;
(二)披露内容要素包括:融资规模、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审批程序、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等;
(三)披露时限: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公告,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融资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融资事项筹划期间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融资方案制定、审批、执行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单位有权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参考考评意见,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追究员工或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恰当授权,擅自开展融资;
越权审批、越权实施融资;
(二)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委托理财、拆借资金的;
(三)表外负债、变相举债或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的;
(四)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均含本数;“超过”“过”“多于” 不含本数。本办法术语释义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上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同样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原《筹资管理办法》(厦美亚柏科〔20191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若本办法内容与法律、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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