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完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资产安全及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有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合规、规范高效、防范风险、服务战略”的原则。各级财务工作应树立全局观念,服务于集团整体经营目标与战略发展。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政府部门及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本制度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内设财务部,作为集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整体财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并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机构。
第六条 集团层面设立预算与融资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财务预决算、投融资、担保等方案。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集团财务部。集团设立资金评审委员会,牵头负责资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七条 集团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集团全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与考核;
(三)负责集团总部日常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及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统筹集团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计划、评审、筹措、调配、结算与风险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
(五)组织编制集团融资、担保计划,并按授权审批程序具体实施;
(六)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内控评价与财务专项检查;
(七)负责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组织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八)负责集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专业能力建设;
(九)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财务岗位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内控原则。各单位应合理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预算、税务、稽核、资产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
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控、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
(二)对财务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监督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投融资;
(四)发现财务违规、异常资金流动、重大风险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五)参与重大经营、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财务审核。
第三章 财务管理内容
第九条 全面预算管理
集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战略为导向,业务为基础,采用“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编制预算。具体工作依据《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重大调整应履行相应审批与披露要求。
第十条 会计核算管理
集团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研判税收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税费,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具体工作依据《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管理
(一)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月度报告应由所属企业于每月规定时间前,向集团财务部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快报)。季度/半年度报告应由所属企业于季度/半年度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分析。
(三)年度决算
集团统一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对外报送与披露。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集团及所属企业资金实行计划和集中管理,按照整体效益最大、安全可靠和合法合规原则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
依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资金计划管理
集团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分解编制月度资金计划,经评审后实施各项资金业务;根据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和经营需要,统一规划筹融资活动,管理担保业务,防范债务风险。
(二)资金集中管理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资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应收款项、存货等营运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三)安全合规管理
所有资金业务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严格执行预算和审批流程。大额资金支付、投融资、担保等事项需按规定权限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化
通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实现财务与业务系统的一体化集成,提升财务管理效率与数据质量,支持管理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及财务印鉴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税务资料、审计资料、电子数据等重要会计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及公司制度进行归档、管理、查阅;财务印鉴、网银 U 盾、支付密钥、数字证书应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及授权范围规定,实行分人保管、分级授权、审批使用、登记留痕,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空白票据、发票、收据等重要凭证严格领用、核
销、盘点管理。
第四章 集团化财务管控
第十五条 统一管理主要财务人员
集团对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管理。统管人员的提名、考核、薪酬由集团主导,统管人员对集团和履职企业负责,接受双重领导,确保集团意志有效贯彻。具体按照《财务领域主要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管控
(一)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应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权限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所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事先向集团报告,履行审批程序后决策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2.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融资租赁等;3.重大资产购买、处置、核销、减值、损失处理;4.重大会计政策、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可能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事项。
(二)重大事项备案
所属企业需向集团财务部报备本公司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额度、项目亏损、资产减值、坏账损失、重要空白凭证及印鉴管理情况以及与本单位财务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三)财务信息报送
所属企业必须按照集团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类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报告及其他要求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资金业务评审
集团定期召开资金评审会议,组织评审集团机关及所属企业资金业务,经评审通过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检查
(一)集团各级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严格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及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并于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所属企业应加强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所属企业应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集团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集团财务制度,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集团财务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公司不良后果的,可以实施:
通报批评相关部门和公司、扣发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绩效、降职处理、免职或调离岗位处理。
(二)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移交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部门进行追责。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制度》(〔2024〕15 号)同时废止。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