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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制性条件成就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图1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HAI RUN LAW FIRM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层&9 层&10层&13 层&17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文件、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爱玛科技书面确认和承诺,爱玛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爱玛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爱玛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玛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玛科技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爱玛科技/公司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承办律师
元指人民币元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分别发表了同意公司上述激励计划的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5月24 日至2025年6月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前述公示期内,公司未有员工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6 月7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0)。

3、2025 年6月20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

4、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2026年7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7、2026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8、2026 年10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10 月14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10 月14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之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202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202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09%
注:上述“净利润基数”指2024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各考核年度(2025年-2027年)的“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即计算公式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年度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达标不达标
个人绩效等级SABCD
解除限售比例100%0%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可解除限售数量:24,000 股,约占公司 2026 年 10 月 22 日总股本的0.0028%。

2、可解除限售人数:2人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李琰职工董事60,00018,00030.00%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人)20,0006,00030.00%
合计80,00024,00030.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10 月 2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4,000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12,554,067-24,00012,530,067
无限售条件股份850,766,21724,000850,790,217
合计863,320,2840863,320,284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本次变动前的股本数采用 2026 年 10月 22日的股本结构,具体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综上所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10 月14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爱玛科技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10月14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图2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经办律师(签字):

汪若歆:汪若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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