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ST三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计约 4,589.2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就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及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福州悦盛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盛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自驾游营地”)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本案将于 2026年 11月 12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闽0102民初12195号。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州悦盛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三木集团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45,000,000.00元;

(2)判令三木集团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支付贷款利息 892,243.15元(含期供利息 778,750.00 元、罚息 111,562.50 元、复利 1,930.65 元,暂计至 2026 年 8月 3日,本息合计 45,892,243.15元,实际还款金额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结清之日止);

(3)判令华信实业、悦盛泓、武夷山自驾游营地对三木集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于《民事起诉状》中主张如下:

2025年7月10日,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与三木集团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福N综字 20250710第001号),约定授予三木集团综合授信额度4,500 万元,使用期限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6 年 7 月 9 日。

2025年7月10日,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与华信实业、悦盛泓、武夷山自驾游营地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平银福 N 额保字20250710第 001、002、003号),为三木集团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9)。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项下,2025年7月10日,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与三木集团签订《贷款合同》(编号:平银福 N贷字 20250710 第 001 号),约定贷款4,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于 2025年 7月 18日依约发放贷款 4,500 万元。

上述贷款到期后,因三木集团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的还款期限已于 2026 年 7月 18 日届满,公司已于 2026年 7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债务逾期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7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778.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76%。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将依法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闽0102民初 12195号];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证据清单。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