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山东赫达: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9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9月28 日披露的《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10 月 11 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 年10月18 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10 月19 日披露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四)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19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五)2024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19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六)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30,000 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430,000 份。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11 月27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2025 年9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9月26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八)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0,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21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九)2026 年4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4月27 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6 年7月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根据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以及公司于2026 年7 月8日发布的《关于202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实施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03 元/份调整为12.83 元/份,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41 元/股调整为 6.21 元股。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毕于村、毕松羚、邱建军和李振建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110 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截至2026年10 月16 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共2,480,000 份。截至上述行权期限届满之日,尚有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 80,000 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 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到期未行权的80,000 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