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健全投资决策、执行、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公司资金和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交易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拟开展证券投资的,应当事先报公司并统一按照本制度履行论证、审批、信息披露、实施和投后管理程序;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者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 不能使用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内部投资评审机构是证券投资项目的内部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结论、估值定价、投资方案、核心条款、风险控制、投后管理及退出安排进行审议并形成内部评审意见。投决会评审属于公司内部前置程序,不替代董事会、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主体依法依规作出的最终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部门,指投资部。投资管理部门是证券投资项目(含参与战略配售、定向增发、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材料编制、协议谈判、投后管理及退出方案编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划拨及使用管理,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的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持仓、盈亏、投后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证券投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发现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及时整改、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的项目发起、投资评审、交易执行、资金划付、会计核算、风险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岗位应当合理分离,相互制约。任何个人不得独立完成证券投资的决策、交易、付款和复核全部流程。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在履行投决会评审程序后,由总经理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分别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指任一时点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余额,并包含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所形成的部分。投资本金收回后,相应额度释放,可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因投资亏损而追加投入的,新增投入金额仍应计入相应时点交易金额,且不得突破已批准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并同时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关联关系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回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公司不得将依法依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授权董事个人、经营管理层、投决会或者投资管理部门决定。严禁通过分拆项目、分次实施、循环交易、由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代为投资等方式规避审批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原则,应执行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四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管理。除依法授权的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泄露或者确认公司证券投资安排。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在筹划、论证、决策、执行、投后管理和退出过程中涉及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并要求外部中介机构和交易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情人员及依法应受约束的相关主体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投资标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达到或者可能达到审议、披露标准时,或者项目发生重大进展、重大变化、重大风险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其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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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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