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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水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准则、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1. 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 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 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 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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