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3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的 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号公司办公楼 506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佳莉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21,04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 0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18,0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 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9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88% 。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9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 07% 。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邀请的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张芷毓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1.01 | 选举刘佳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74,757 | 99.3651%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191,757 | 74.0408% | |||
| 1.02 | 选举朱俊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90,391 | 99.3781%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07,391 | 74.5690% | |||
| 1.03 | 选举黎健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62,464 | 99.3550%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179,464 | 73.6256% | |||
| 1.04 | 选举周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99,087 | 99.3853%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16,087 | 74.8627% | |||
| 1.05 | 选举孙钰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60,077 | 99.3530%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177,077 | 73.5449% | |||
| 2.00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2.01 | 选举袁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300,155 | 99.3861%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17,155 | 74.8988% | |||
| 2.02 | 选举杜柳青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75,571 | 99.3658%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192,571 | 74.0683% | |||
| 2.03 | 选举张金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120,263,347 | 99.3557%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180,347 | 73.6554%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张芷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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