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报表部门须按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1)上报书面申请,报表部门并要书面通知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详见附件2),依法报送的统计报表和经营业绩数据报表要在报表的空白处注明:该报表数据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请注意保密,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详见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七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经办人 | ||
| 接受信息单位 | 经办人电话 | ||
| 对外报送的信息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保密提示
(接收单位/部门)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我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和使用我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我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3、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我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我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
5、我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与本公司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请知悉!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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