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海信家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明确离职程序与离职后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离职,包括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任、被解任或者解聘、因丧失任职资格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就是否解任、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离职事项的信息披露,督促离任人员办理移交,并协调相关报告的编制;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薪酬结算及人事档案转递;

(四)审计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离任审计;

(五)经营与财务管理部负责离任人员所涉财务事项的清理与核对。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等事项。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对辞任程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同时适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该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备案。

董事会秘书辞任或者被解聘后,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予以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及人力资源部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

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交接文件应当载明移交事项、移交时间及双方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完成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的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离任审查与资料移交。

第十二条 离任人员任职期间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或者其他可能存在风险、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重大或者关键事项的,审计部可以启动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的范围、程序及结论运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应当继续履行。公司可以要求离任人员出具书面履行计划,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

离任人员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继续有效。

离任人员不得利用在任职期间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转让限制及申报义务,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离任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离任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任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或者关键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离任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具体追责方案,明确追责方式与期限。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第二十条 离任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追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追责决定的执行,也不影响公司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