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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35,637,149股已于2026年8月27日上市。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增加注册资本35,637,149元,注册资本由1,664,862,589元变更为1,700,499,738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4,862,589元。经公司股东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0,499,738元。经公司股东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64,862,58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64,862,589股,公司无其他类别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700,499,73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00,499,738股,公司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五条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九)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十)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九)公司股东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时,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会。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送达召集人。
第七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通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一十二条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前款所称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前款所称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直接进入董事会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忠诚、勤勉履职。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含义与本章程第五十条所指“交易”相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九)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含义与本章程第五十条所指“交易”相同。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三)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七)发现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十四)《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以传真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除以上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司章程》全文。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税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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