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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含期权组合)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业务决策、交易执行、风险管控、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机制,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进出口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指公司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与境内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展场外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简单期权组合交易,通过支付期权权利金获取外汇买卖选择权,对冲公司进出口业务项下外币应收、应付、外币资产负债及预期外币回款、付款的汇率风险。

本制度约束对象为买入期权、简单期权组合;严禁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投机、套利交易;原则上不开展裸卖出期权等高风险衍生品结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视同上市公司开展,必须遵照本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授权,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外汇期权衍生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1.实需套保原则。全部期权业务必须依托公司真实进出口经营业务,期权合约名义本金、到期期限与公司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超出实际风险敞口规模交易,严禁投机套利。

2.合法审慎原则。仅选择监管批准、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经营稳健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3.资金合规原则。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外汇期权业务。

4.岗位分离原则。业务敞口发起、交易执行、风险盯市估值、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同一人兼任多个关键岗位。

5.风险可控原则。设置额度上限、风险预警、止损限额与浮亏预警机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以公司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为基础。财务部应当在外币付款预测与外币收款预测的基础上开展交易,期权合约的币种、金额、期限应当与相应的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

2.以公司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期权交易账户。公司不得使用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或者未纳入本制度约束的其他账户开展外汇期权交易;

3.具有与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期权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职责划分

第六条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期权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是外汇期权套保业务的总体决策与额度管理机构,在股东会授权框架内审定业务基本规则、年度额度并作出管理层授权:

1.审议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议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审议确定十二个月有效期内期权业务最高持仓名义本金上限、权利金支出总上限,以及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额度事项;

3.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审批额度、期限内签署业务协议及法律文件;

4.持续跟踪期权业务执行进展与投资安全状况,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定期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期权业务风险管控、业务执行情况的报告;

6.业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期权套保业务风险监督与前置审核专门机构,代表董事会履行独立监督与专业把关职责:

1.对期权业务议案、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前置审核,对业务必要性、风险控制措施充分性出具审核意见;

2.每季度听取财务部、审计部关于外汇期权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汇报;

3.监督内控执行情况,评估期权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识别内控缺陷并督促整改;

4.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经营管理层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中枢,在获批额度与授权边界内统筹业务落地并承担一线风险报告责任:

1.在董事会授权额度与期限内,组织落实期权套保业务执行;

2.审核每一笔期权交易方案,核对贸易背景与风险敞口匹配性;

3.发生重大浮亏、止损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财务部是外汇期权业务日常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销售部、采购部测算进出口业务外币风险敞口;

2.开展银行询价、交易方案拟定,核对每笔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

3.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期权交易、平仓、交割;

4.建立外汇期权专项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日期、交易对手、合约名义本金、币种、行权汇率、到期日、权利金、公允价值、保证金、平仓、交割情况;

5.持续盯市估值,跟踪汇率变动、持仓浮盈浮亏、权利金占用、保证金变化;设置内部风险预警阈值,达到预警线的第一时间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计委员会;

6.按企业会计准则完成期权业务会计核算;

7.保管全部交易确认书、协议、估值单据等业务档案;

8.配合审计部、年审会计师开展核查工作;

9.负责对子公司开展期权业务进行统一复核与额度管控。

第十一条 销售部与采购部是外汇风险敞口的业务源头提供部门,为套保交易提供真实贸易背景支撑与前端敞口动态预警:

1.提供进出口订单、预计外币回款与外币付款预测,为财务部提供业务贸易背景依据;

2.依据销售订单编制外币收款预测、依据采购订单编制外币付款预测,并按月向财务部报送;

3.及时反馈订单变更、取消、客户回款逾期等信息,提示敞口变动风险;

4.配合财务部评估套保匹配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是外汇期权业务的独立内控核查部门,独立于业务执行条线开展事后监督与缺陷跟踪:

1.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核查业务贸易背景、额度执行、台账记录、内控流程执行情况;

2.每月对外汇期权业务的交易背景、协议履行、额度管控、风险管控、损益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专项核查报告;

3.发现内控缺陷、违规交易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汇期权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监管规则及时组织公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年度总额度授权模式。董事会一次性审议未来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核定:

1.任一交易日最高期权持仓合约名义本金上限;

2.期权权利金支出总上限。

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持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董事会核定的上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单笔期权合约到期日跨越授权有效期的,该笔合约仍纳入原授权额度统计。授权到期后如需继续开展,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超出董事会已审批额度、或者超出授权有效期的任何期权交易,一律不得执行,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部应当核对额度占用情况,并在交易确认书中载明已审议额度编号。经办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司按照第八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已审批年度额度内,每一笔外汇期权交易执行下列内部审批流程:

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提供敞口依据 → 财务部拟定交易方案并向多家银行询价比对 → 财务负责人审核 → 常务副总经理审核 → 总经理审批 → 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交易。

期权平仓、展期适用前款规定,同等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子公司拟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业务方案、敞口测算,经公司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要时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开展;子公司交易纳入公司统一额度管控,子公司应当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期权持仓及损益情况。

第四章 交易对手、产品与交易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对手管理旨在从源头锁定交易主体资质、建立白名单比价机制,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与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1.交易对手限定为境内持牌商业银行,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2.财务部建立交易对手名单并动态维护,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经营及监管情况;

3.每笔交易原则上应向不少于二家银行询价比价,优先采用公允市场报价,防范利益输送。

第十九条 产品限制条款围绕“简单、匹配、有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划定业务边界,明确禁止复杂及投机类衍生品结构:

1.仅可开展与公司进出口敞口匹配的买入期权、简单期权组合套期保值;

2.禁止高杠杆、复杂触发式结构衍生品;原则上禁止裸卖出期权,确需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审核;

3.所有期权业务必须具备可核实的真实贸易背景。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场外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与汇率波动性因素,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估意见与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执行规范覆盖从下单、成交核对到档案留存的全操作闭环,确保每笔交易可追溯、可复核、权责清晰:

1.交易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或者控股子公司名义办理,严禁使用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

2.交易完成后,财务部核对银行交易确认书,核对合约要素(名义本金、行权价、到期日、权利金)与审批方案的一致性;存在差异的立即暂停交易并上报管理层;

3.妥善保管全部银行协议、交易确认书、估值单,纸质与电子双重归档。

第五章 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主要面临汇率市场风险、权利金损失风险、敞口错配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外汇及证券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交易对手、产品类型分别设置两级风险预警阈值:

1.一级预警。期权组合整体浮亏达到权利金总支出的50%。财务部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送风险提示报告,评估是否调整持仓。

2.二级预警。期权组合整体浮亏达到权利金总支出的80%,或者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财务部立即上报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启动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止损限额机制是外汇期权业务风险敞口的最终硬约束,明确限额授权边界、触发执行路径与处置后分层报告要求,实现风险事件闭环管理:

1.公司按照不同交易对手、不同产品类型设定相应的止损限额(亏损预警线)。止损限额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财务部负责监控执行。

2.触及止损限额的,财务部应当立即启动止损流程,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反向平仓或者调整套保方案。

3.止损处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处置结果;处置涉及大额亏损的,同时按第二十九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管理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新增期权交易、部分或全部反向平仓、调整套保方案等措施;重大处置方案应当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盯市与报告机制搭建常态化估值跟踪与分层报送闭环,确保持仓风险、业务执行与独立核查信息同步传递至各治理主体:

1.财务部持续跟踪持仓公允价值变动;

2.财务部持续评估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匹配关系;出现大额亏损情形的,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3.财务部认为业务条件、汇率趋势或者敞口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提出中止外汇期权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董事长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

4.财务部每季度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外汇期权业务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当期持仓情况、名义本金、权利金支出、浮盈浮亏、敞口匹配情况、套保效果评估与风险评估;

5.审计部每季度出具专项内审核查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开展确认、计量与列报。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指定套期关系并适用套期会计;未指定套期关系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应当持续评估套期关系是否适用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业务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可行性分析报告、场外交易风险评估意见、银行协议、交易确认书、估值单、审批单据、业务台账、内审报告)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牵头统筹外汇期权业务全周期信息披露工作,衔接内部治理决议与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落实董事会审议披露、重大盈亏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持续披露义务:

1.董事会审议通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后,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则对外披露议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公告;

2.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等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期权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4.在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按照准则及监管要求披露外汇衍生品持仓情况、权利金支出、公允价值变动、套期会计应用情况与套期保值效果;

5.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但确实起到风险管理效果的,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充分解释原因。

第八章 信息隔离与保密

第三十条 信息隔离与保密机制是外汇期权业务操作安全的基础防线,通过岗位分拆实现不相容职责分离,并对全部业务参与人员设定覆盖业务全周期的保密约束与追责路径:

1.参与公司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2.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3.参与外汇期权业务的人员,应当在业务开展期间及业务结束后持续承担保密义务;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第九章追究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外汇期权业务;

2.超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额度、或者超出授权有效期开展交易;

3.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投机、套利期权交易;

4.岗位未分离,弄虚作假,篡改台账、隐瞒风险;

5.未按规定上报重大风险事件;

6.泄露交易信息,造成公司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版本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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