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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10 月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2026 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65,514,28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01,063股后的股本65,013,2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6 股,不送红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7 日披露的《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2026 年5月 14 日,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转增实施前公司总股本65,514,288 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29,906,084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5,420,372 股。基于上述股本变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5,514,288 元变更为人民币 95,420,37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再设置副董事长职位,公司相应对《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累积投票制度》修订是
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否
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否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1.4288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42.0372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为6,551.4288万股。第七条 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为9,542.0372万股。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二)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二)董事会换届选举或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在股东会上当选数量少于应选董事的,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2/3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十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坚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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